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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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被 告 許 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8日向原告申請消費信用貸
款,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上限,依原告
實際核准之金額為準,利息按年利率17.8%固定計算,依每
日最終餘額按日計息,詎被告自95年1月14日起未依約給付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債權計算書等件
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
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