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劉新鵬 代理人 劉怡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富榮附表:股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2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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