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潘昌明 代理人 許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6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7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8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9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0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