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杜忠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胡釋云附表(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10年8月30日91,702元AM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