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林鴻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3月1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1年2月26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張數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9-NX-8464-11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80-NX-184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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