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457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863、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號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至6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407號判決定定應執行刑6月、附表編號7至9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7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7日下午8│98年5月7日下午8│98年5月8日凌晨0││年、月、日│時許│時5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83號│字第2283號│字第228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易緝字第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3.31│98.3.31│98.3.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易緝字第4││││號│號│號││判決├────┼────────┼────────┼────────┤││判決│98.04.28│98.04.28│98.04.28│││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63號│字第1863號│字第186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5月中旬某日│97年6月7日│97年6月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83號│緝字第133號│緝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號│407號│4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3.31│98.4.7│98.4.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4│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號│407號│407號││判決├────┼────────┼────────┼────────┤││判決│98.04.28│98.05.04│98.05.0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63號│字第1831號│字第183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5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2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790號│字第5790號│字第579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00│98年度易字第600│98年度易字第600││││號│號│號││事實審││(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執緝字第1423│年度執緝字第1423│年度執緝字第1423││││號)│號)│號)││├────┼────────┼────────┼────────┤││判決日期│98.3.30│98.3.30│98.3.3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600│98年度易字第600│98年度易字第600││││號│號│號││││(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判決││年度執緝字第1423│年度執緝字第1423│年度執緝字第1423││││號)│號)│號)││├────┼────────┼────────┼────────┤││判決│98.05.13│98.05.13│98.05.13│││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57號│字第3457號│字第3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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