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原告 陳宋潔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被告 陳宋元傑
陳宋玗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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