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附民原告 陳淑珠 附民被告 張平沼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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