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闕榮華被告鄭文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鄭文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106年度執字第8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闕榮華因被告鄭文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06號著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6月7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而釋放;後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據書、本院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前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8242號執行時,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合法傳喚被告於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到案;經該署檢察官核發拘票至被告住居所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影本附卷為憑。惟被告前於107年6月22日自行報到一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足憑,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自行報到而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是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