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
簡承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年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鍾貴堯~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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