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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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胡定豪胡莊金梅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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