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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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宇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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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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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葉營造有限公司 謝雅宏
113年9月30日
529,283元
E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