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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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宇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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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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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葉營造有限公司 謝雅宏

台中商銀二林分行

113年9月30日

529,283元

E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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