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啓銘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1日止累計555,342元正未給付,其中522,792元為本金;32,5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啓銘│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522792││5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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