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吳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雪亮 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叁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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