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8號聲明異議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6年度執減更嵩字第74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8罪,業經鈞院96年聲減字第1598號就編號1至5及7、8之犯罪予以減刑,其中編號1至4所減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另外附表編號5、7、8所減之刑,則與附表編號6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聲明異議人自民國(以下同)86年4月24日起入監先執行前未列入減刑範圍之殘刑1年6月
2日,至87年10月25日,故應從此日起執行鈞院所裁定之刑期,就編號1至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此四罪部分應執行至91年5月24日止,再而接續執行附表編號5、6(不減刑)、7、8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年7月,期滿日則應為100年12月23日止,並非如同96年執減嵩字第740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滿日104年5月19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8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施用毒品及恐嚇取財案件即附表編號5、6、7、8之犯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編號5、7、8之罪,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裁定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6不應減刑之盜匪案件所處之刑,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檢察官依此確定之減刑及定執行刑裁定,就附表5至8犯罪所處之刑,換發本件之96年度執減更嵩字第7403號執行指揮書,尚難認有執行指揮不當之處。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施用毒品、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均已於94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雖經本院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然以上各罪因與本件換發指揮書之各罪即附表編號5至8之犯罪,僅監所對受刑人為執行時,在時間上有接續關係而已,依法並無另定執行刑之問題。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再換發指揮書,尚難認有違誤之處。
受刑人認為以上8罪之減刑及定執行刑,均應合併計算,並以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4之罪,未依本院減刑裁定之內容為執行,即無理由,所為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表┌──┬────┬─────┬────┬────┬───────┐│編號│所犯罪名│最後確定│宣告刑│減刑後徒│備註││││判決案號││刑期間││├──┼────┼─────┼────┼────┼───────┤│1│施用毒品│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參見96年聲減字││││年訴字第│3年3月│1年7月15│第1598號刑事裁││││1523號││日│定書所載,聲請│├──┼────┼─────┼────┼────┤人甲○○所犯如││2│非法吸用│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表之罪,其中│││化學合成│年訴字第│3月│1月15日│編號1、2、3、│││麻醉藥品│1523號│││4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3│施用毒品│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年7月。其中編││││年訴字第│3年6月│1年9月│號5、6、7、8││││2353號│││、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4│非法吸用│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年7月。│││化學合成│年訴字第│6月│3月││││麻醉藥品│2353號││││├──┼────┼─────┼────┼────┤││5│非法吸用│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化學合成│第155號│4月│2月││││麻醉藥品│││││├──┼────┼─────┼────┼────┤││6│盜匪│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不予減刑│││││第155號│7年4月│││├──┼────┼─────┼────┼────┤││7│施用毒品│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第155號│3年2月│1年7月││├──┼────┼─────┼────┼────┤││8│恐嚇取財│87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第413號│1年4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