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核閱屬實。而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5公克,空包裝袋重0.18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082228633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見94年度毒偵字第300號卷第46頁)。是依上開規定,此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予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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