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8,753元(依原告訴
之聲明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本件原告
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以105年度中救
字第39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