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書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1,38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提出李書渝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6733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