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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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聲請人 林育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的掛失函所載股票字號有檢查碼,應逐筆分別標明,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