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琇惠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及未提出相對人蔡琇惠所有坐○○○區○○段○○○○○號及1910建號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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