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劉全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聲請人及請求金額。(按數債權人有同一債權
,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定有明文。依卷附本票所示,受款人為劉全城、 粘思蓉 ,應屬二人共有本件本票債權。)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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