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李允達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昭泓
陳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牧言 、 蔡新民 、 黃淑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九萬六千零四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零三百元,原告僅繳納五萬零五百元,尚欠一萬九千八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