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2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合會金,聲請本院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
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2,3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