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秀景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曾秀景(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乙份。
㈡放款明細表(提出相對人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未繳納本息,積欠聲請人本金268,942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31日起按年息5.99%計算利息違約金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