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清冊。
2.陳明民間債權人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資金往來證明、債權成立時點。
3.應受扶養人 沈辰裕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收入證明,並陳明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4.釋明生活雜支與伙食費達5500元之細項,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5.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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