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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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招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02年3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至遲應於同年3月18日前提起上訴,惟被告遲至同年3月21日始委由辯護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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