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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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圖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漏未檢附判決原本附圖,此漏附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