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羅因 發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鄧竹媗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638元(計算式:79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800×1/32=267,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