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續字第4號原告 鄭約翰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
湯惟揚 律師被告合家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雄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權利範圍欄關於「1萬分之599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萬分之5990」;附表二建物面積欄關於「地下1層:855.64」及「地下2層:855.6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地下1層:885.64」及「地下2層:885.6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