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24號原告 沈順明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俐 律師被告 李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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