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芳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瑞娘

上列當事人間給傅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日5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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