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3號

原告 洪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松山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