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73號
上訴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北簡字第四七七三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