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甲○○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甲○○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