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即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