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4號
上 訴 人 林宜柔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紛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