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7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忠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6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忠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欄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各1份」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尤忠平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再被告對於值勤員警 黃嘉宏 依法執行職務時,接續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歪」等語侮辱員警之舉,於自然意義上固均屬數行為,惟被告係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公務案件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無端對執行職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行為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6901號被告尤忠平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2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忠平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9年7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10月7日1時46分許飲用酒類後,至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402號大有派出所內,明知執勤員警均係依法執行公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先以「幹妳娘」等語辱罵值班之員警黃嘉宏,並持酒瓶敲打值班台桌面,旋即為警以現行犯逮捕後,復再次對值勤員警大聲辱罵「幹妳娘老機歪」等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尤忠平之供述。
㈡尤忠平妨害公務譯文1份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㈤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核被告尤忠平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檢察官鍾維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