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黃竣宏 被告 楊倉麟 上列被告楊倉麟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