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建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建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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