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聶偉雄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276號、1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聶偉雄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35頁、第82頁至8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件:106年度偵緝字第1276號、1277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