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旻選任辯護人賴韋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旻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煒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且有扣案之物品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扣得之咖啡包高達201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4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院業於10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8月1日宣判,被告本案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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