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丞凱
李鳳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簡丞凱於民國106年8月22日19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臺中市○區○道路與大德街交岔路口時,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之被告李鳳玉發生行車糾紛,2人下車理論,一言不合,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相拉扯、推擠,致被告張簡丞凱受有雙上肢擦挫傷之傷害,被告李鳳玉則受有雙上肢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張簡丞凱、李鳳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李鳳玉、張簡丞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互相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