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楊陸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