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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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管委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張豫峯 被告 麗晶 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巧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復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一、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召開區權會議之臨時動議案由一「全面○○○區○○○○路、警衛室總機、交換機組案」、案由二「佑京數位電通公司,不適任本社區協力廠商案」、案由三「本社區住戶張○峯先生不適任管理委員一職案」、案由四「本社區外牆鴿糞清除案」等四議題之作成自始不成立與決議無效;二、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06年10月27日召開區權會議之臨時動議案由一「全面○○○區○○○○路、警衛室總機、交換機組案」、案由二「佑京數位電通公司,不適任本社區協力廠商案」、案由三「本社區住戶張○峯先生不適任管理委員一職案」、案由四「本社區外牆鴿糞清除案」等四議題之作成自始不成立與決議無效,應予撤銷。核原告之先、備位聲明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均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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