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俊億 債務人 楊宇清 債務人 楊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