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贈及組織章程第3條「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供應教區所需之一切傳教設備及經費。以維持現在及將來所經辦之宗教、慈善、教育(含幼稚教育)、醫療服務事業、社會福利各項事業及殯葬服務。」之內容,准予變更為「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供應教區所需之一切傳教設備及經費。以維持現在及將來所經辦之宗教、慈善、教育(含幼稚教育)、醫療服務事業、社會福利各項事業、殯葬服務及急難救助。」。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體認弱勢者之迫切需要,及天主教之社會責任,故於聲請人捐贈及組織章程第3條設立目的中增列「急難救助」服務,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贈及組織章程如主文所示部分,所為之變更尚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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