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廖志德 被告 張名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沈易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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