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89號聲請人 辛悅麟 相對人 辛吳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2項,關於「持分:1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持分:1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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