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郭振東 原告 白繼玉 被告 林奎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撤除貼文、照片及登報道歉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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