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原告與被告 薛文祥 即呈錩行、 林秀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